案情简介
2010年7月15日,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消毒液的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组织工人生产消毒液,规格有4000ml、1000ml、430ml等3种,3种规格消毒液的塑料桶标贴上均使用了马头牌文字和马头图案及注册商标标记,该公司只能提供出马头牌文字商标的注册证,提供不出其他商标注册证。
经查,尽管该公司既向商标局提出马头牌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也提出了马头图案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只有马头牌文字商标获得核准注册。该公司自2009年6月开始生产消毒液,至被查获之日共生产3种规格的消毒液数量如下:规格为4000ml的976瓶、规格为1000ml的9503瓶、规格为430ml的1396瓶。2009年6月,该公司在外地印制了1952枚标贴用于4000ml的消毒液(每瓶正反面各1枚,共976瓶)、9503枚标贴用于1000ml的消毒液、1396枚标贴用于430ml的消毒液,此外还印制了防伪标贴11875枚。这些大标贴、小标贴上均标注了马头牌文字和马头图案及注册商标标记。该公司将这些标贴分别粘贴在生产好的3种规格的消毒液上对外销售,至被查获之日,该公司生产的上述消毒液均已售出,其中规格为4000ml的销售金额为28241.4元、规格为1000ml的销售金额为105429.82元、规格为430ml的销售金额为16094.8元,合计销售金额149766.02元。
争议焦点
在对该公司的行为定性处理时,工商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消毒液上取得了马头牌文字商标专用权,在使用商标时,将马头图案与马头牌文字一并使用,加注了注册商标标记,属于使用时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虽然取得了马头牌文字商标专用权,但在使用商标时添加马头图案,“马头牌”文字的字号与马头图案相比很小且模糊不清,还加注了注册商标标记,改变了原注册商标核定的内容,商标表现形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已经成为一件新的商标。因此,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