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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应当赔偿?——从喜隆多案看侵权责任赔偿比例
来源:恒都法研      发布日期:2018-09-03 09:45:46

原创: 恒都律师事务所 恒都法律研究院

 

808期  编号:HDFYSYSS2018808

单位|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

作者|民事侵权专业组  何佳玲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一、喜隆多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的一个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导致喜隆多购物中心发生火灾,大火持续了8个多小时,过火面积共计3800余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算值为人民币1308.42万元,灭火过程中2名消防警官牺牲。麦当劳在先行垫付费用之后,将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一、二审,2017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最终结果为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购物中心经营者)、农工商公司(购物中心所有权人)分别承担45%、45%和10%的赔偿责任。

 

二、影响侵权赔偿比例的因素

 

上述案例的结果曾使我产生一定的疑惑,为什么麦当劳蓄电池发生爆炸,喜隆多、农工商也需要承担如此重的赔偿责任呢?

 

法院是这么认定的:本案涉案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虽然是喜隆多购物广场一层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甜品站)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所致,但最终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却既包括这一直接原因,同时也包括喜隆多公司购物广场值班人员应急处置不及时、农工商公司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等诸多原因。基于此,任何将事故原因归因于某个单一主体的做法,都可能有失偏颇。

 

由此可以看出,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是通过比较原因力来衡量侵权责任的大小,即对造成损害结果的多个原因的每一个原因进行分析,看这个原因是否对损害结果进行扩大,或对造成损害结果是否有影响来判断是否承担责任。

 

除了按原因力来判断承担责任的大小外,一般常见的就是按照各自责任的大小来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或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判断赔偿比例的以下规定:(1)看过错程度;(2)看原因力;(3)在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均无法判断出最终结果的时候,采用平均承担责任的方式,进行风险承担。

 

当然对原因力的把握也需要谨慎,在应用的时候要考虑特殊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只看“原因力”要素可能会陷入一种误区,即,机动车所有人如果不将此车借给租赁、借用人,则该交通事故便不会发生,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与法律规定赔偿的含义背道而驰了。这个逻辑就好比以“没有杀人犯的母亲就不会有杀人犯的诞生”,进而要求杀人犯的母亲也承担责任一样,过分的强调原因力,而未考虑到因果上的直接关系。就机动车使用人而言,即便不能向A车主借车,也会向B车主借车,因此在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应承担使用人的过错导致的赔偿责任。

 

三、总结

 

然而实际上,判断侵权赔偿责任的大小,在上述三个因素的影响之外,还受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数据予以明确告知,在哪种情况下应承担一个精确数字的赔偿比例。二八开、六四开或者五五开成为一般判断侵权比例的标准,损害赔偿的承担比例也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数字,要使得其精确化,恐怕还有很长一段时间的路需要我们逐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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